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编码:3707000101801
(二)实施机构: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三)申请主体:在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四)受理地点: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号窗口
(五)办理依据
1.《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通过,2012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最后一段“……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0月通过,2013年8月修订)第四十九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4.《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78号)第二条规定:“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行政许可由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劳务派遣业务经营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管辖范围分别组织实施。其中在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和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后方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设区的市及所辖区(包括各类高新区、工业园区)内的许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实施。
(六)办理条件
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请材料
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应当向人社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纸质)
3.公司章程;(分公司不需此项,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纸质,章程需全体股东签字)
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分公司不需此项,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纸质,一年以内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纸质,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一致,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所在地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及由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不扰民证明)
6.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原件1份,纸质,应具备计算机、电话、打印机、存放劳务派遣人员档案资料的带锁橱柜等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应具有劳动用工备案等功能,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员)
7.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纸质)
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原件1份,纸质,应当有劳动合同最低期限和同工同酬等必备条款)
9.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原件1份,纸质,应当包含《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
10.分公司应提交上级机构的经相应人社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纸质)
11.分公司应提交《异地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报告收到通知书》。(原件1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二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号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号窗口(潍坊市高新区东方路3396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6—8080682
电子邮箱:wfrsjldgxk@163.com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提交。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号窗口,地址:潍坊市高新区东方路3396号,联系电话:0536—8080682。
②信函提交。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号窗口,地址:潍坊市高新区东方路3396号,邮编:261061,联系电话:0536—8080682。
2.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先到大厅服务台凭身份证件叫号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申请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代为叫号,即可获得编号,再由窗口工作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审批服务大厅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取编号。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登录 http://spzx.weifang.gov.cn/下载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6—8080682
查询步骤:
2.在首页找到“查询监督”栏,进入后输入办件编号查询。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本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号窗口人员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考核监督科负责对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号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号窗口电话:0536—8080682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考核监督科:0536—8080903
电子邮箱:wfrsjldgxk@163.com
信箱: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号窗口。邮编:261061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2)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办公室,地址:潍坊市胜利东街99号市信访局院内,联系电话:0536- 8789382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
人民法院
四、表单填写
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doc |